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开发协议的方式,将单位收取的500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中的3.8万元违规质押给其亲属经营的私营企业用于融资周转。姚某以虚构工程项目为由,指示下属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并通过虚假担保合同掩盖资金去向。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配合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相关土地出让项目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涉案资金虽未达数额巨大标准,但因姚某身为国企工作人员且多次违规操作,案发后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姚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查证据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土地出让环节应强化内部监督与流程规范,防止公款被违规质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