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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沈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环保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将单位专项环保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私营环保科技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取非法收益约45万元。2022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环保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流动线索,经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沈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多个生态修复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及环保事业正常开展。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公款谋取私利,凸显国企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