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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何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何某在2018年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单据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用于扶贫攻坚的税收返还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何某经手的2018-2021年财务凭证,锁定其通过虚增扶贫项目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何某在调查中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县扶贫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拨付,致使3个重点扶贫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作为厅级事业单位干部,何某长期隐瞒资金去向,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专项资金分配,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1年审计发现问题后,某市监察委立案调查,经税务局配合提供账目资料,检察机关完成侦查起诉,2022年7月移送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终身禁止从事税务系统工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滥用特定款物管理权,凸显资金监管与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