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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财务处处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财务处处长过程中,利用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补偿协议、虚增费用报销单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3.5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及偿还高利贷。其中2019年1月挪用5000元参与网络赌博,2020年3月挪用1.2万元用于非法放贷,剩余1.8万元于2021年5月通过虚开发票手段转至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案发后,某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2万元,但剩余1.5万元未退,庭审中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金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风险,且其挪用资金行为干扰了正常改制工作进程。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资金运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