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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肖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肖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分管环保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方式,将本应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豪华轿车,造成生态修复工程停工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审计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肖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严重破坏环保资金管理秩序,导致重点污染区域治理工作延误,引发群众对政府环保效能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肖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80万元及孳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权,对特定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应依法严惩,维护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严肃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