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方式,将单位专项环保资金3.2万元转入其表弟王某个人账户,用于归还王某高利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徐某在审批过程中故意隐瞒资金流向。2023年2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2021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委对徐某立案调查。徐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该款项系临时周转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案发后,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水处理项目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厅级干部更应以身作则,筑牢廉洁自律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