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吕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吕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金融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干预某省属国有企业贷款审批流程,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审核金融企业资质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降低审查标准,先后三次通过口头承诺等方式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支出。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吕某所在单位存在金融审批领域异常数据,经调查核实后移交司法机关。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供认不讳。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违规获取贷款1200万元,最终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870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开庭审理,吕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金融监管领域权力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