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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处级干部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篡改资金拨付程序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专项经费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向私营企业主张某发放高利贷,170万元通过虚构工程款形式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该中心违规招标问题时,发现于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于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剩余40万元去向。该行为导致某县重点民生工程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采购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庭审质证认定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资金滥用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