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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马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马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发票、虚增项目支出的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4.8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马某未按规定时间归还挪用资金,导致税务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出现缺口,影响正常业务开展。2022年7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马某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经审计部门核查后,市监委对其立案调查。马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行为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需补足差额影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且严重损害税务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挪用公款罪审理判决,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审理机关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税务系统资金管理应强化内部监督与审计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