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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孙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职工安置费用明细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改制专项款物共计12.8万元。涉案资金本应用于职工社保缴纳及资产清算,孙某将其中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4.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所在单位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处置价值贬损约60万元,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2.8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