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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郭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将单位保管的专项税收征管经费共计280万元,分12次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私营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 luxury 车辆,至案发时仅归还15万元。2022年4月,某省税务局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税收征管资金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的严重后果,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65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立案受理,经初审认定郭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原审存在证据认定瑕疵,郭某提起上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证据后于2023年7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26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成为个人利益工具,维护税收征管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