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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科员林某挪用特定款物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征管员时,利用负责税收征管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支出项目等方式,先后6次将总计280万元的救灾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挪用用于扶贫物资采购的资金120万元,截留税收征管奖励金160万元。案发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后由县监察委立案调查。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本应用于灾后重建的物资采购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存在争议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初查、某市税务局配合调查,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林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剩余违法所得1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特定款物专用原则,再审程序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