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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招标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资金经其控制的亲属账户流转,用于个人股票投资及非法集资项目。案发后,董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其本人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承认犯罪事实。涉案资金导致某县重点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且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董某在案发前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将剩余130万元转移至境外账户,赃款去向不明。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依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经审计确认资金流向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严惩公款私用行为对公共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