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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财务科职员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高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财务科职员期间,利用负责公务经费报销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单据、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建材生意,8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50万元借给亲属参与网络借贷。涉案资金通过其控制的多个私人账户流转,部分款项经审计发现异常后被追回,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高某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动,随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初审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证据存在瑕疵,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高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单位集体活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因原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