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负责资产处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改制支出的方式,将单位暂存用于职工安置的专项经费共计12.3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支付改制职工社保补贴,陈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1年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关联交易问题时,通过调取改制档案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陈某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作出书面检讨,导致改制资金未能及时发放,造成37名职工社保待遇延迟,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资金已全部退赔,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挪用专项款项危害改革进程,必须强化监督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