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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余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余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期间,利用管理学校维修基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12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茶叶经营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某市一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的招投标保证金及个人炒股,其中8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022年1月,该局在年度审计中发现账目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去向后移送检察机关。余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6万元赃款,并交代剩余6万元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导致某市一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周转未造成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财经纪律,避免因小失大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