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徐某挪用土地出让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土地出让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虚增补偿费用等方式,将应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却被徐某擅自用于个人营利性房地产投资。2023年1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徐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了剩余130万元的挪用事实。其行为导致某省公共财政资金流失,造成相关项目停工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涉案土地出让项目已完成资金追缴,但徐某的违法行为已对部门正常运转造成重大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线索由审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查封徐某相关账户并冻结涉案资产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3月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30万元已全部追缴,其主动退缴的150万元依法予以认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款物,凸显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强调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