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工程款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改制专项拨款共计12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某房地产项目,3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典当行,其余40万元参与地下钱庄非法资金运作。2023年2月,某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发现账目异常后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侦查发现冯某多次通过虚设供应商账户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国企改制相关支出。该案造成国企改制资金严重滞留,导致改制方案无法按期推进,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启动,经某省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涉案剩余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