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管理国有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材料、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共计150万元人民币转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8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购房,30万元用于高利贷周转,剩余40万元被挥霍于高档消费。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于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60万元,对其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拨付,造成某市37家中小企业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85万元。案发后,相关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财务往来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挪用公款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行政审批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特定款项使用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