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陆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土地审批工作的便利,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伪造材料、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为3家房地产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未经集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将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价40%的标准出让,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约800万元。2021年10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陆某在2018年某开发区项目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经审计认定,陆某个人非法获利3.2万元,其余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入境外资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陆某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司法审计认定、法院再审审理,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土地出让法定程序,任何违规干预均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