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发展集团原董事长李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李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发展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教育基建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降低招标门槛、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为多家教育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42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余30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拆分转移。2023年3月,某省教育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李某所在单位存在重大资产流失问题,经线索核查后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省多个教育项目成本虚高,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3年4月对李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李某对其滥用职权行为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终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自由裁量权边界,教育领域国有资产监管需强化权力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