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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应专项用于市政建设的国有资金共计280万元,先后23次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涉及某县重点工程招投标项目3个,累计挪用金额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股市投资。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导致某县三个市政项目停工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年,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董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180万元并返还涉案资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权干预公共资源分配的违法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