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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处长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285万元。该资金被用于其个人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进行房地产投机交易,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75万元投入股市,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潘某通过虚增项目开支、篡改资金流向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司法局专项经费严重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且影响多项行政执法项目正常推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5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职务资金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