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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科长曹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经费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其将其中8万元借给其表弟王某用于偿还高利贷,剩余4万元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进行资金拆借。2022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曹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曹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延误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依法传唤曹某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曹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