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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项目资金监管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工程项目验收单据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专项环保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某生态科技公司购置办公楼,160万元投入民间借贷获取利息。案发系2023年群众举报生态环境局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罗某账户与关联企业存在巨额资金往来。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流域治理项目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专项资金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初审认定罗某涉嫌贪污罪,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发现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依法撤销原起诉书并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规范透明,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