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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科员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汪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担保合同方式,将单位保管的50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违规质押给关联企业。该公款被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建材公司周转,产生利息收益28万元。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关联企业财务资料,查明汪某隐瞒资金去向的事实。汪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挪用细节。该案导致多个重点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严惩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失职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