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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曹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时,利用其负责招投标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的方式,将本应用于某市政工程的专项拨款共计3.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审计部门在群众举报线索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经调取招投标项目财务凭证确认曹某违规操作事实。曹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剩余1.5万元未追回,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市政工程进度滞后,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政府公信力受损,且违反了招投标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定。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曹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