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时,利用审核土地出让保证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方式,将35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其名下房产投资及偿还高利贷,挪用行为持续超过法定期限18个月。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监察机关调查,于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未足额退还剩余70万元。案发后,于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但二审期间以资金已用于单位项目为由翻供。该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资金损失达300万元,影响政府土地收益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监察机关初查,经立案调查形成初审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7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有资金使用规范,土地出让领域监管需强化资金流向追踪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