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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投标办公室原科员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科科员时,利用审核项目保证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招标文件、虚增投标企业资质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公共资金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案发系该市某建筑企业负责人通过审计发现保证金异常流向后向纪委监委举报。经调查发现,田某在2022年3月曾退缴赃款2万元,但其余13万元赃款已挥霍殆尽。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田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审理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判决结果

田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法院认为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虽有退赃情节但未予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权力异化为个人非法活动工具。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