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彭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科员期间,利用管理单位专项信贷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方式,将单位存放于其个人控制账户的250万元公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案发前彭某未按规定期限归还挪用资金,导致单位信贷业务中断。2023年10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彭某长期未归还资金且账户异常,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80万元,对剩余70万元予以说明。该行为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金融监管正常秩序,且超期未还情节严重。彭某在庭审中虽承认挪用事实,但未能说明资金去向,认罪态度一般。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退赔剩余70万元公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防范金融信贷领域职务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