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原董事长曾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的方式,将企业改制专项资金20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其亲属经营的融资平台提供质押担保,获取违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调查发现,曾某在2018年至2021年间,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已无法追回。巡视巡察组在2022年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二审期间拒不认罪,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其行为直接导致国企改制资金链断裂,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以罚金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期监管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成为个人利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