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蔡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项目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单据方式,将辖区内3个村集体生态补偿专项款共计12.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农业合作社账户。上述款项本应于2022年6月前完成专项审计并拨付至指定账户,蔡某却以'暂存备用'为由长期占用,期间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2023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环保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蔡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档案确认其犯罪事实。蔡某在初审阶段退缴全部赃款8.3万元,但在二审期间拒绝提供资金具体去向说明。该案导致3个生态修复项目停滞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万元,且引发群众对基层环保资金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某县监委于2023年4月对蔡某立案调查,县检察院于2023年7月提起公诉,案件经某县法院一审后,被告人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工作者须严守资金使用纪律,防范公款私用行为对生态治理工作的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