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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医院原副院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医院副院长职务时,利用管理医院专项经费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和虚假采购凭证的方式,将医院3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陆某亲属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担保,导致医院资金链紧张,影响正常医疗设备采购。2023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医院财务异常,经审计锁定陆某违规操作线索。陆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80万元仍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奢侈消费。案发后,其所在单位医疗集团因资金挪用造成年度医疗物资采购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陆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陆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医疗系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公款,维护国有资金安全是职责所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