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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原局长陆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原局长陆某利用分管金融扶持资金的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过程中,通过伪造材料虚增企业资质的方式,违规将2000万元专项扶贫贷款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私募基金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升级项目,但陆某将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房产投资,剩余资金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至关联企业。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陆某多次通过亲属账户拆分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320万元。经审计确认资金流向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拒不交代剩余资金去向,导致相关扶贫项目因资金短缺被迫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破坏专项基金使用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陆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专项财政资金,凸显金融领域监管失职的严重危害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