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集团原项目经理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下属建设集团项目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的方式,将单位暂付款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但被潘某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2022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集团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问题,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工程档案,确认潘某挪用公款行为。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延期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启动案件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潘某挪用事实,涉案资金已追回。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工程款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防范资金挪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