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管理金融专项资金的便利,通过伪造借款审批手续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专项补助资金2.3万元转借给其亲属经营的私营企业。该资金本应用于监管业务开支,杨某却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开展金融领域腐败专项治理时,通过调取杨某所在部门财务流水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涉案资金,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专项经费无法及时拨付,造成某县三家小微企业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47万元。案发后,杨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省部级干部更应以身作则,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