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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厅长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的方式,将单位专项经费共计12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实际用于偿还其非法放贷产生的高额债务及参与地下赌场赌博。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程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程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0万元,但对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情节未予如实供述。案件导致某省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停滞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且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立案受理,经审查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出示其多次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的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非法活动,凸显审计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