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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处级干部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资金拨付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教育基建专项经费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姚某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日常运营,造成某县第三中学扩建项目进度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虚构借款合同将公款转借给私营企业主李某的行为。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姚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提供资金流向明细及证人证言。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姚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损害教育项目建设,破坏政府公信力。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