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时,利用负责信贷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质押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1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担保公司账户。其在办理某企业贷款质押手续时,虚构抵押物价值并违规审批担保手续,导致公款被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项目。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审计某省金融系统专项资金时发现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锁定董某。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4.8万元,但剩余款项已造成单位资金链断裂,影响3个基层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经查证,董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和担保协议,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持续挪用达13个月之久。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组移交后,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董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监管领域需强化资金流向监督,防范公职人员利用审批权进行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