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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集团原董事长胡某超越职权决策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胡某在担任某省交通集团董事长职务时,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某市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程序,擅自决定将3.2亿元工程合同授予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民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胡某指使下属伪造工程监理报告,隐瞒施工方虚报工程量事实,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580万元。2023年2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集团国有资产异常流失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胡某存在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策、篡改项目资料等行为。胡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引发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持续5日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违法所得5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领导人员须严守职权边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责,彰显对公权力监督的法治决心。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