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某银行原信贷科员朱某挪用公款案

某市某银行原信贷科员朱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市某银行信贷科员朱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方式,将单位公款共计2.3万元转入其表弟李某账户。该资金被用于李某经营的调味品店铺流动资金周转,朱某未按规定用途发放贷款,亦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朱某在协助办理某企业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转借公款行为,遂启动立案程序。审计部门通过资金流向分析确认朱某挪用事实,其在初审阶段仅退还1.2万元,剩余1.1万元至今未归还。朱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未退清全部赃款,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敞口扩大,造成不良贷款认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朱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其行为已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并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违规转借公款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