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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厅级干部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拨付凭证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200万元教育发展基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吕某亲属经营的民办培训机构,其中120万元通过高利贷形式转借给他人,导致资金链断裂。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系统财务审计问题时发现吕某违规操作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公款行为。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剩余20万元因关联企业破产无法追回。该行为造成某省多个教育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剩余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任何挪用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