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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文件、篡改资金拨付流程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国有资金共计123万元。其中涉及某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85万元,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王某在挪用资金后通过虚增项目成本、伪造发票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涉案资金产生非法收益48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招投标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5万元,但拒不承认部分资金去向。其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进度延误,造成国有经济损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招投标权力谋取私利,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廉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