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级干部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察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的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篡改资金使用台账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280万元专项经费转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工程,但被金某用于个人经营的房地产投资及偿还高利贷。2022年8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环保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专项调查并查封金某涉案账户。案发后金某主动退赔12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导致原定污染治理项目停滞半年,造成区域环境风险升级。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致使公共资金无法及时用于环保设施维护,直接造成生态修复工程延误,损失金额达160万元。案件线索来源于纪委监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异常,经初核确认其涉嫌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组织了两次庭前会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查资金流向,最终进入公开审理阶段。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年,责令其退赔剩余赃款160万元,并终身取消其生态环境系统内任职资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环保专项资金,维护生态治理资金使用规范性,强化对特定款物管理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