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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科员李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科科员时,利用管理市政项目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施工合同和报销凭证的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经营建材生意,非法获利46万元。2023年1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资料证实李某犯罪事实。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过程,但造成某市政工程延期交付导致财政损失80万元。案发后相关企业被责令整改,涉案项目重新招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工程建设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