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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梁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处长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方式,先后5次将单位暂存其个人账户的公款共计12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买卖。其中涉及某市重点片区土地出让项目3宗,挪用资金主要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账户。案发后经审计发现,梁某挪用的公款中80万元无法追回,导致某市土地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2022年7月,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线索引发纪检部门调查,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40万元。经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已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且在案发后虽有退赃但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凸显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