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处级干部于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企业改制专项经费共计28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于某却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营利性投资。经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后,某省国资委于2022年4月启动专项调查,于某在初查阶段仅退还120万元,剩余160万元拒不退还。案发后,于某主动交代了部分挪用事实,但未说明资金具体去向,导致国企改制工作陷入停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核实资金流向及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国资委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补充与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资金使用规范,超期未还行为严重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