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挪用本单位专项经费共计28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其挪用资金至今未归还,造成国家税收征收专户资金滞留长达26个月。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严重干扰税务系统正常资金管理秩序,导致某县税务所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完成年度税收征管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万元。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设立虚假工程项目套取公款,且在组织调查期间销毁部分财务资料。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使用规定,杜绝以任何形式挪用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