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处长罗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4.2万元。其将资金转借给其弟罗某某用于经营建材生意,约定月息2分,并通过虚开发票手段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1月,群众举报罗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市监委启动调查程序,调取其任职期间财务凭证发现资金缺口。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标准,却造成政府采购项目延迟招标、损失财政资金3.8万元的严重后果,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涉及某市财政局下属三家单位,牵涉三起关联采购项目,引发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问题。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群众持续申诉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采购合同等新证据,于2023年6月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与内部审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