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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疗集团原处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姚某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任职于某市医疗集团采购管理处,担任处长职务。其利用负责医疗器械采购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将单位拨付的医疗设备购置专项款3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非法投资理财产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集团资金异常流动,遂将线索移交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核查,姚某在明知资金用途违规的情况下,仍多次篡改财务账目隐瞒真相,导致某市人民医院关键设备采购项目停滞,造成医院年度诊疗能力下降15%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姚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0万元,但本人始终拒绝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直至二审期间才部分供述作案细节。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医疗领域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经费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